工具介绍
增值税发票管理指南工具旨在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流程,包括发票类型、开具要求、管理规范、认证抵扣等内容。通过本指南,企业可以正确处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务,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当导致的税务风险。
发票类型详解
详细介绍各种增值税发票类型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帮助企业选择正确的发票类型。
开具流程指南
提供详细的发票开具流程,包括准备工作、系统操作、信息核对等步骤。
风险管理建议
提供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
增值税发票类型
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发票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于向消费者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法律效力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便于存储和管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专门用于机动车零售业务,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发票开具流程
准备开票资料
收集购买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纳税人识别号,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发票作废。
选择开票系统
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或税务机关代开。
填写发票内容
按照真实交易情况填写发票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不得虚开、代开。
核对发票信息
开票完成后,仔细核对发票上的所有信息,包括购买方信息、商品信息、金额、税率等,确保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应及时作废并重新开具。
交付发票
将开具好的发票交付给购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交付给购买方,以便购买方及时认证抵扣。电子发票可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
发票管理规范
发票的领购
- 纳税人应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 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发票的保管
-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的作废
-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的红字冲销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认证抵扣流程
发票取得
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
发票认证
购买方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或到税务机关认证。
认证方式:
- 网上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认证
- 柜台认证:携带发票到税务机关柜台进行认证
- 自助机认证:通过税务机关的自助认证机进行认证
申报抵扣
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常见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在于:1. 用途不同: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不能;2. 开具要求不同:专用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的详细信息,普通发票只需填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3. 使用主体不同:专用发票一般由一般纳税人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申请代开;4. 联次不同:专用发票有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普通发票有两联(记账联、发票联)。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