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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做账时哪些人的车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 浏览:66     发表时间:2024-05-21 01:07:25

在我们日常做账时哪些人的车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我们实际记账的时候,相信都遇到过不少火车票、停车票、票价专用发票,还有这种增值税发票。那么,企业全体员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呢?下面我想说一下自己的总结和看法,大家一起讨论学习吧!

例1:某企业聘用了一名已退休但重新聘用的员工,那么该员工出差的高铁车票是否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答案当然是增值税不能抵扣。因为本企业退休职工不能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扣票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例2:某企业属于劳务派遣公司,该企业派遣10名员工到A公司工作,这10名员工为A公司出差的高铁车票能否在劳务派遣公司抵扣9%的增值税?

答案当然是劳务派遣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因为扣票仅限于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接受的派遣员工国内客运服务。

例3:某企业聘请讲师刘先生授课。合同规定,刘先生今后往返公司途中的交通费由企业承担。刘先生获得的票是否可以从企业中扣除9%的增值税?

结果当然是不能抵扣增值税。因为扣票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接受的派遣员工国内客运服务。

说到底,我们绕不过国家规定的制度体系。综上,有以下两点。所有真实案例都绕不过这两点,只要符合这两点就可以扣。大家一定要记住。

国内客运服务增值税抵扣仅限于:

1)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用人单位派遣员工时,本单位接受的劳务

至于国家为什么会这样来,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允许抵扣国内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我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国内客运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的基本规定。进项税只能从纳税人实际接受或承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项目中扣除。员工以经营活动为目的从事的客运服务,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有关。第二,遵循实际的经济和商业条件。考虑到在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指派开展业务活动,符合本单位员工的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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