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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2020年上半年实施的发票新规

  • 浏览:84     发表时间:2024-05-21 01:07:25

​带你了解2020年上半年实施的发票新规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年初经历疫情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帮助中小企业成长的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如降低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障三大风险,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降至1%,以及新的发票规定。

今天,我们将讨论2020年上半年的几项新的发票法规。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1.从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开特价票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使用税控面板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将无法向电子税务局申请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专用票出售所获房产的,也可以自行开具专用票,税务局不再代开。

2.从2020年2月1日起,将出台新的增值税异常进项发票凭证及抵扣管理规定

(一)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或者已开具但未上传到税控设备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纳税人遗失或者盗窃的。

(二)在税务系统已属非正常纳税人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或偷逃增值税票证。

(3)审核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显示“比对不一致”、“缺失环节”、“无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税务局发现纳税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三、特殊票已纳入异常凭证范围,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核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抵扣。除非另有说明,扣除增值税的需要转出进项税。

(2)出口退税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4.从2020年3月1日起,扣税凭证不再有确认期

对于在2017年1月1日当天或之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海关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交通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无需在360天内进行认证和抵扣。认证期已过,2020年3月1日以后认证费用仍可从认证平台中扣除。

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普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交通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已超过认证确认期限。认证期限虽已过,但仍能满足相关条件。继续抵扣进项税。

5.从2020年5月6日起,收费公路的电子账单将被认证为“多次通过,一次汇总”,并扣除增值税

为了方便通行费电子票据的财务处理,可以统一收取获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务电子票据,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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